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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氟硅经贸摩擦预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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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确保完成《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含氢氯氟烃(HCFCs)的淘汰任务,现就《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中用作化工原料用途的含HCFCs生产设施核准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用作化工产品配套原料用途的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生产设施的,应与下游化工产品生产设施同址配套建设。企业下游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并通过环评验收后可向我部申请建设配套产能的HCFC-22生产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的HCFC-22仅用于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二、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用作化工产品配套原料用途的其他HCFCs生产设施的,应与下游化工产品生产设施同址配套建设。企业下游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后,HCFCs生产装置才能运行,生产的HCFCs仅用于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三、新建的HCFC-22生产设施需同时配套建设并同时投产运行副产品三氟甲烷(HFC-23)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副产的HFC-23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向大气直接排放。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抄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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