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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已悄然成资本市场解决争议主要方式
* 来源 : * 作者 :中国经济周刊 * 发表时间 :2015-04-09 * 浏览 : 2903

哪些事可找仲裁

  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应用广泛。作为一种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曾经被大量应用在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合同中。随着中国产业经济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因其能更灵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解决纠纷,渐渐被越来越多的不同领域的商事主体选择作为其解决争议的方式。

  商事仲裁是指在商业交往中,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现在或将来的争议提交给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提交仲裁。

  从仲裁作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个角度来讲,它与其他争议解决的方式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二者均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消除原有的争议。事实上,在现代商事争议解决制度体系中,通常我们可以将仲裁和诉讼理解为两种平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或者说,法院原具有的裁判职能有条件让渡于仲裁,其本身不再审理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案件。因此,仲裁与诉讼有许多相同之处。

  仲裁与诉讼一样,均是通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作出判断。仲裁是通过仲裁庭,诉讼则是通过法院。二者均具有独立公正性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同样的功能,具有同样的权力,承担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审理机构同样具有专业化的特征,而且专业化的倾向日益明显。

  同时,在程序事项上,仲裁与诉讼具有相似性。诉讼的许多程序,仲裁同样具有,如申请(起诉)和答辩、保全措施、开庭、质证、回避等。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约定大部分的程序,但一旦约定之后,也须遵守,不得单方排除。一般而言,法院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也须依据,并且, 仲裁庭适用相同于法院的冲突规范,按照其指向的实体规范,对争议的是非作出裁决。通常情况下,生效的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 必须自觉全面履行。

  实际上,很长一段时间,仲裁被认为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DR),而仲裁所替代的,正是诉讼。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存在许多区别。较之诉讼,仲裁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因 此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当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又使得仲裁裁决更易于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与诉讼有六点不同

  仲裁具有以下几个最主要的特点,这也是仲裁区别于诉讼之处:

  1.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意思自治,通常这也被认为是仲裁的第一优点。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包括自主决定或选定:提交仲裁的事项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规则、庭审方式、仲裁地、开庭地、仲裁语言、证据规则等等。而法院程序则不能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而改变。

  2.一裁终局

  诉讼程序可能实行两审甚至三审终审制,但在商事仲裁中,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使得争议解决程序简化,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迅速得到解决。

  3.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由法律保障执行。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裁决较之法院判决,更易于在国际上得到执行。事实上,在司法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没有普遍共识的今天,这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4.保密性

  保密涉及到庭审、裁决或整个仲裁程序。这是大多数国家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也是如此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一部分的信息,并不能完全保密。例如,涉及到依有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需要向公众披露的情况,就如同篇首我们提到的上市公司公告的那些案例。

  5.专家断案

  仲裁另外一个常为人称道的特点是专家断案。通常,仲裁员可能是法律专家,也可能是具有其他专业技能或知识的业界专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些专家审理案件,保证仲裁结果的权威性。

  6.固定管辖权

  管辖权的稳定性也是仲裁的特点之一。尤其在国际商事诉讼上,可能出现“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问题,当事人可能去找对其最有利的法院来起诉,而约定仲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个问题。

  仲裁法实施20年,受理案件80多万件

  从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大致看出,仲裁具有的诸如高效、专业、保密这些特点,而这些特点恰恰是现代商业社会,尤其是资本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在解决其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争议时所特别关心的问题。

  以资本市场为例,争议解决特别看重效率问题,能否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明确股权的归属、获得出资或者赔偿从而解决公司运营或治理中的内外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再加上仲裁可以选择仲裁员,资本市场的商事主体可以选择他们所熟悉和信赖的、长期在资本市场工作并熟悉资本运作或投融资实 务的人士作为他们的仲裁员,这样的裁决结果更加公正和专业。

  同时,上市公司一般不希望其商业秘密过多地被公众所知晓,从而影响公司形象或潜在的商业机会。而仲裁庭审不公开审理、信息对公众的有限披露恰恰能够满足资本市场商事主体的这一需求。

  在信息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许多新类型的交易,在争议解决上同样也存在这些需求。例如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争议,或者是新型的金融交易,无论是融资租赁或者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交易,事实上都非常契合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已经20年。数据表明,20年来,全国先后成立227家仲裁机构。从1995年到2013年底,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80多万件,标的额达到11200多亿元,年受案量已经突破10万件。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仲裁正面临着大发展的机遇,在一方面完善自身制度建设的同时,将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经济保驾护航,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在不远的将来,将会有更多的商事主体选择商事仲裁来解决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