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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发布反规避调查新规
* 来源 : * 作者 :贸易救济资讯 * 发表时间 :2015-04-01 * 浏览 : 1329

2015年3月3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公告称,《2015年海关修正条例(反倾销改进)》(以下简称“修正条例”)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修正条例》修改了原有的《1926年海关条例》,增加了外国制造商或出口商通过对产品的细微调整(slightly modified)来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行为。根据《修正条例》,国内产业可申请委员会对上述细微调整行为发起反规避调查。

 

一、立法背景

 

1、新规实施前的反规避规定

 

虽然澳大利亚是最早制定反倾销法律的国家之一,但是之前该国一直没有对反规避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2011年反倾销制度改革后,澳大利亚首次对反规避制度涉及的一系列定义和法律概念进行了完善。对四种规避行为作出了规定:(1)在澳大利亚组装零部件;(2)在第三国组装零部件;(3)通过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出口涉案产品;(4)出口商之间的协议。

 

(1)在澳大利亚组装零部件

 

该项规避行为需满足5个条件:(1)产品以单个零部件(规避产品)出口至澳大利亚;(2)这些零部件在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国家生产;(3)这些零部件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出口商出口至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国内组装,无论是否与其他部件组装,以组装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产品(组装产品);(4)在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国家生产的零部件总值在组装产品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5)《倾销税法》(Dumping Duty Act)第8或第10章,视案情需要,并不适用于出口至澳大利亚的规避产品。

 

(2)在第三国组装零部件

 

该项规避行为需满足5个条件:(1)零部件在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国家(原产国)生产;(2)零部件在反倾销/反补贴税未适用的国家组装,无论是否与其他部件组装,以组装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产品(组装产品),并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出口商出口至澳大利亚;(3)规避产品出口至澳大利亚;(4)在原产国生产的零部件总价值在组装产品的海关估价(第159章定义)中占有重要比重;(5)《倾销税法》(Dumping Duty Act)第8或第10章,视案情需要,并不适用于出口至澳大利亚的规避产品。

 

(3)通过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出口

 

该项规避行为需满足5个条件:(1)产品(规避产品)自反倾销/反补贴税未适用的国家出口至澳大利亚;(2)在出口至澳大利亚之前,产品通过一国向另一国出口一次或多次;(3)产品在多次出口中的第一次出口是由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国家出口的;(4)规避产品是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产品,并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国家的出口商出口至澳大利亚;(5)《倾销税法》(Dumping Duty Act)第8或10章,视案情需要,并不适用于出口至澳大利亚的规避产品。

 

(4)出口商之间的协议

 

该项规避行为需满足5个条件:(1)产品(规避产品)自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国家出口至澳大利亚;(2)一出口商通过与其他出口商达成的协议来出口规避产品;(3)其他出口商是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国家的出口商;(4)规避产品是反倾销/反补贴税适用的产品,并通过其他出口商出口至澳大利亚;(5)《倾销税法》(Dumping Duty Act)第8或第10章,视案情需要,并不适用于出口至澳大利亚的规避产品;或者《倾销税法》(Dumping Duty Act)第8或第10章,视案情需要,适用于出口至澳大利亚的规避产品,但出口产品缴纳的税率低于如果是另一出口商将该产品出口至澳大利亚所缴纳的税率。

 

第四种规避调查主要针对部分出口商通过与反倾销/反补贴税率较低的出口商达成协议来出口其产品。

 

2、新规的立法背景

 

2014年12月15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启动对国内反倾销法律体系的一系列改革方案。该方案中包括一项涉及反规避调查的改革,专门增加了相关章节来规制外国制造商或出口商通过细微调整货物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行为,防止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效果因规避行为受到减损。

 

2015年2月26日,《2015年海关修正条例(反倾销改进)》获得总署的正式批准,并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修正条例》扩大了反规避调查原有的适用范围,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项下的任何产品均可能受到反规避调查的规制。

 

二、规避行为:“细微调整货物”

 

《修正条例》中的“细微调整”是指为了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对税令项下的货物进行细微调整的行为。经细微调整后的货物,可能被归在与原被调查产品不同的税则号项下,也可能不在倾销或补贴税令适用的产品范围以内。

 

为确定货物是否被细微调整,委员会应将规避产品与原税令项下的产品进行比较,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货物的一般物理特征

  • 货物的最终用途

  • 货物间的可替代性

  • 货物生产流程的差异

  • 货物生产成本的差异

  • 调整的成本

  • 消费者对货物的偏好和期待

  • 货物的营销方式

  • 货物的分销渠道

  • 货物的贸易模式

  • 货物的价格变动

  • 货物的出口数量变动

  • 货物的税则号和统计编码

 

为便于理解,我们列举一个为规避反倾销税而细微调整货物的例子如下:

 

假定某反倾销税令适用于原产于A国的无香味蜡烛,且该蜡烛具有纤维或纸质的蜡烛芯。

 

由于税令适用范围仅限于无香味的蜡烛,某出口商甲通过在蜡烛中添加少许麝香制成有香味的蜡烛,以规避反倾销税。

 

某澳大利亚进口商从A国该出口商甲处进口有香味的蜡烛,由于经细微调整后有香味的蜡烛与原被征税产品属于不同的税则号,所以该进口商未缴纳任何反倾销税。

 

在上面的例子中,A国出口商甲已经实施了规避行为,但澳大利亚进口商可能尚未意识到该行为属于规避行为。

 

三、反规避调查

 

从2015年4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进行反规避调查。调查程序的要点如下。

 

调查启动:能够全部或部分代表澳大利亚国内产业的企业可以提出反规避调查申请。申请时,企业应当向委员会提交要求相应的申请表,该申请表和申请表填写指南可在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官方网站(www.adcommission.gov.au)上下载。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议会秘书(Parliamentary Secretary to the Minister of Industry and Science)也可以主动要求发起反规避调查。

 

调查时间:除议会秘书同意延期外,新发起的反规避调查应当在155天以内完成;除议会秘书同意延期外,委员会应在调查发起后的110天前发布基本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essential facts)。

 

调查结果:在委员会结束反规避调查后,议会秘书应当宣布如下调查结果:(1)原始税令应保持不变;或者(2)原始税令应当修改,并说明具体的修改内容。如果议会秘书决定修改原始税令,该修改可以追溯至反规避调查发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