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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氟硅经贸摩擦预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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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4-02-19
2014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号公告,开始再调查执行“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
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五十七条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对本案裁决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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