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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氯氟烃回收与销毁法》
* 来源 : * 作者 :来源:生意社 * 发表时间 :2013-08-21 * 浏览 : 1659

生意社08月20日讯

  日本于6月12日修订了《关于确保实施特定产品所含氯氟烃类的回收与销毁的法律》(简称《氯氟烃回收与销毁法》)。

  作为空调和冷冻机等的制冷剂而被使用的氯氟烃类释放到大气中会导致全球变暖。现在,因为会破坏臭氧层而受到《蒙特利尔议定书》明令限制的氯氟化碳(CFC)和氢氯氟化碳(HCFC)的使用量越来越少。而另一方面,现在被称为主流氟里昂替代物的氢氟烃(HFC)虽然不破坏臭氧层,但有些氢氟烃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1万倍以上。

  在氯氟烃类从制造到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过去的监管对象仅为回收及销毁企业。

  为防止全球变暖,原《氯氟烃回收与销毁法》规定,在废弃冷冻及空调设备时,企业要承担正确回收、销毁氯氟烃类的义务。该法于2002年4月施行,后于2006年作了修订,但氯氟烃类的回收率依然很低,仅有约3成。今后,如果不采取任何对策,到2020年,氯氟烃类的排放量将达到现在的2倍以上。

  而且,日本经济产业省通过调查发现,设备使用时的泄漏现象严重。为了强化对策,需要修正制度。

  对设备使用者制定规范

  修订后的法律变更了制度,规定要在氟利昂类从制造到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采取全方面对策。法律的名称也改为《关于合理使用及正确管理氯氟烃类的法律》。

  监管范围以前只针对氯氟烃类的回收及销毁企业,而现在还扩大到了氯氟烃类的制造及进口企业、冷冻和空调设备的制造及进口企业、冷冻及空调设备的使用者。指出了各个对象应该采取的措施(判断标准),督促其按照法律采取对策。在企业等的相关工作明显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管大臣等将采取指导、建议、劝告及命令等措施。不遵守命令者还要给予处罚。

  对于化学企业等制造及进口氯氟烃类的企业,法律要求其换用低温室效应的氯氟烃类。并通过再生利用废弃的氯氟烃,减少新的生产和进口。

  对于机电企业等,法律指定了产品,推动其实现无氯氟烃化,降低温室效应。具体来说,就是设置类似于《节能法》中“领跑者标准”的目标值,要求企业必须达标。参考当前温室效应最低的产品和未来的技术开发展望等,制定标准。在把制冷剂更换成替代物质时,还要考虑到能否确保安全性、经济效益是否会出现恶化。其内容估计会是要求企业在什么时候之前、将其制造的设备所产生的温室效应降低到什么水平等。

  修订后的法律还规定产品必须标注使用的氯氟烃类的种类和数量。详细内容将在今后敲定,标注的方式估计与《节能法》中按照五星级标注节能性能的“统一节能标签”相似。

  对于使用冷冻及空调设备的超市等企业,要求其定期进行检查、在发生故障时要立即进行维修。并承担定期报告泄漏量的义务。泄漏量多的企业每年度必须向主管大臣报告。国家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统计并公布。如接到公开的要求,还将提供各企业的报告量。国家希望让哪里有泄漏、泄漏了多少的实际情况大白于天下,借以促使企业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通过“证明书”掌握泄漏量

  对于原本就是监管对象的氯氟烃类回收及销毁企业,修订后的法律扩大了其范围,增加了填充及再生企业。

  填充企业与回收企业一样,有义务在都道府县登记。设备使用者在填充氯氟烃类时,必须委托登记企业。登记企业在填充时需要防止泄漏,在发现设备有故障时,需要向使用者报告。

  填充及回收企业要向提出委托的设备使用者开具“填充证明书”、“回收证明书”。使用者要依据记载了氯氟烃类的填充量及回收量的书面证明,向国家报告泄漏量。

  对于回收企业,采用已对销毁企业实行的批准制度。通过制定判断标准,明确进行再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再生后,要向填充及回收企业开具“再生证明书”。然后填充及回收企业再将证明书转交给该设备的使用者。销毁企业也要承担开具“销毁证明书”的义务。这份文件同样经由填充及回收企业,转交给设备的使用者。

  关于处罚,假如未作登记、未获批准的企业擅自填充、再生氯氟烃类,要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今后,在推进全球变暖对策方面,重要的不仅是减排二氧化碳,还要遏制强效温室气体氯氟烃类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