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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与案例应用 | 微小含量
* 来源 :贸法通 * 作者 :fgwmyj * 发表时间 :2022-02-18 * 浏览 : 641

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与案例应用

之微小含量

 

2021年11月2日,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申请人可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申请签发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

为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贸促会原产地资讯”推出“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与案例应用专栏,本期请看“微小含量”篇。

 

 

我国已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当中,大多数都有“微小含量”这一规则,在某程度上可以将其看作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补充规则,是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放宽,可以让相关货物更容易满足原产资格,所以也被称为“容忍规则”。

 

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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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微小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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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满足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该货物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仍为原产货物:

(一)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 FOB 价值的百分之十。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第三款进行计算;或者

(二)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二、但是,在适用任何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第一款所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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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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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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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七条“微小含量”,如果生产中使用的一部分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只要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比或者重量占比不超过10%,那么货物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

 

本条微小含量规则旨在软化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或者说对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做了一定程度的放松,使得企业能够更容易满足该规则。企业在适用微小含量规则应当注意:微小含量规则不可以单独使用,必须与税则归类改变规则配套使用,并且是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无法满足时使用。

 

使用微小含量规则时的注意事项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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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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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某企业在中国生产基地生产灶具并出口东盟国家。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对于灶具(73章)可以采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或者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品目改变或者RVC40)。如采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下表所示的灶具是否能够获得RCEP中国原产资格?

使用微小含量规则时的注意事项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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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品目改变),非原产原材料:点火器、主气管、点火针和热点隅的税则号相比灶具税则号没有发生前四位改变,因此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规则。但是,上述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合计占产品FOB价值的比例为:5.66%(2.8%+1.64%+0.32%+0.9%)不超过10%,因此符合微小含量规则。炊具在满足其他相关原产地规则的前提下为RCEP中国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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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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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司生产一批钢笔(HS:960830)出口至澳大利亚,已知该产品含有非原产材料,根据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产品需满足“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才能符合RCEP原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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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材料明细表中可以看出,笔芯油、新PMMA塑胶料、聚乙烯塑胶片等非原产材料均符合品目改变,但美国原产的笔五金零件(HS:960899)、德国原产的笔尖粒(HS:960891)与最终成品钢笔(HS:960830)同属于9608品目,不满足“品目改变”的要求。

此时,我们就可以使用“微小含量”规则做进一步的原产资格判定。经计算,美国原产的笔五金零件和德国原产的笔尖粒合计占钢笔FOB价值的3.4%,未超过10%,满足RCEP“微小含量”规则,故该产品符合RCEP原产资格,企业可以通过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来享受RCEP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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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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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第七条第二款:“在适用任何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第一款所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

当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区域价值成分规则或者企业选择适用区域价值规则时,应当按照区域价值成分公式计算区域价值比例,此时不能适用微小含量规则。例如:根据公式计算,某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为30%(非原产材料价值比例为70%),不能认为非原产材料比例可以下调10%,变为60%从而使产品获得原产资格,不适用微小含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