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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与展望
* 来源 :贸法通 * 作者 :fgwmyj * 发表时间 :2022-02-18 * 浏览 : 1326

美国出口管制[1]是中国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拜登上台后,这一点并未改变。本文将从总体政策、人事变动、规则变化、国别政策、行业重点、物项清单、“黑名单”、执法案例、司法案例、国际合作等十个方面回顾2021年美国出口管制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展望2022年美国出口管制的趋势。2022年的形势依然严峻,中国企业应当综合采取多种手段,防控美国出口管制风险。

 

*本文所称美国出口管制仅指美国商务部主管的两用物项和民用物项出口管制。

 

一、总体政策

传统上,美国出口管制的目的是“服务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防扩散和其他国家利益”。[2]近年来,美国泛化国家安全概念,越来越多地将出口管制作为维护霸权、遏制他国发展、干涉他国内政、宣扬美国意识形态的政策工具。
2021年延续了这一趋势。从规则上加强对中俄的出口管制,在国别方面改变对缅甸等国的出口管制,就“黑名单”而言以涉南海、涉新疆为由将大批中国企业加入实体清单,就物项清单而言逐步加强对新兴技术的出口管制等,均体现了这一点。
二、人事变动
美国出口管制由美国商务部主管,具体由产业与安全局(下称“BIS”)负责。2021年,拜登上台后先后提名了新任的商务部长Gina Raimondo、主管BIS的副部长(Alan Estevez,曾在国防部任职超过30年)、负责BIS出口管理工作的助理部长(Thea Kendler,曾在BIS工作多年,会中文)和负责BIS出口执法工作的助理部长(Matthew Axelrod,曾在司法部工作多年)。除副部长人选外,其他三人已经参议院审议通过并开始履职。
尽管程度似乎不同,但上述官员均意图强化美国出口管制。例如:
  • 新任商务部长Gina Raimondo曾于2021年3月在宣誓就职后的首次采访中称:“中国的电信公司是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的威胁,我们将使实体清单充分发挥作用。”[3]

  • 新任出口管理执法助理部长Thea Kendler表示,她深信有效的出口管制以及保持美国的“战略性科技领先地位对于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目标的重要性”,必须使用“所有可用的工具”以阻止向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转让技术。[4]

  • 新任出口执法助理部长Matthew Axelrod表示,出口管制执法工作日益成为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部分,对于确保美国的敌手不会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目的或者侵犯人权目的至关重要;他还表示,正是因为美国的执法才确保了美国的法律不会被违反,因此美国必须对违法者处以严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既处罚违法者,也威慑其他人不要违法。[5]

三、规则变化
2020年,美国出口管制的重大变化包括修改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规则、取消民用最终用户例外、修订外国产直接产品规则等。2021年,这些规则均继续实施,并有以下新的规则调整。
(一)新增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出口管制
2021年1月,BIS发布临时最终规则,在《出口管理条例》(下称“EAR”)中增订第744.22节,对美国人士向某些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出口活动进行管制。[6] 根据该节规定,除非经BIS许可,美国人士被禁止在明知的情况下向某些国家和地区(最初为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以及E:1和E:2组国家,后增加了缅甸和柬埔寨)的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所有受EAR管辖的物项。目前被明确指定为“军事情报最终用户”的中国实体为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情报局(Intelligence Bureau of the Joint Staff Department)。
(二)新增“授权网络安全出口”许可例外
2021年10月,BIS发布临时最终规则,修订EAR第740.22节,引入新的“授权网络安全出口”许可例外(下称“ACE许可例外”)。[7]根据该许可例外,相关个人和实体可以将网络安全物项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到大多数目的地,但E:1 和E:2 组国家除外。ACE许可例外下设有针对“政府最终用户”和“非政府最终用户”两项最终用户限制,以及一项最终用途限制。2021年11月,BIS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相关的常见问题解答。[8]前述临时最终规则原定于2022年1月19日生效,但BIS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决定将生效日期推迟至2022年3月7日。
(三)修订无人机系统出口许可审查政策
2021年1月,BIS发布最终规则,修改管制原因为导弹技术(MT)的某些无人机系统(Unmanned Aerial Systems)的出口许可审查政策。[9]射程和有效载荷能力等于或大于300 公里/500 公斤的无人机系统在导弹技术控制机制附件中被认定为第1 类物项,通常情况下,其出口许可的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本次修订后,BIS 将对符合上述定义且最大空速低于800 公里/小时的无人机系统出口许可采取更为灵活的逐案审查政策。同时,BIS 还将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此类无人机系统的、管制原因为MT 的物项也采取逐案审查政策。
四、国别政策
美国出口管制的一大特点是精细化的国别政策。这既体现为将各国家和地区分为A、B、C、D、E五组(其中A、D、E组进一步细分),适用不同的许可例外;也体现为需要将《商务物项清单》(下称“CCL”)中的物项许可要求与《商务国家列表》(下称“CCC”)中的国别许可要求结合才能确定将某一“出口管制分类代码”(下称“ECCN”)下的物项出口到某个国家或地区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还体现为美国对伊朗、朝鲜等国实施贸易禁运等。
中国无疑是美国当前出口管制的重点。在上文所述的规则变化以及下文所述的“黑名单”更新等均能明显看到这一点。就狭义的国别政策而言,2021年美国主要调整了对以下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
(一)取消对苏丹的部分出口管制
2021年1月,BIS发布最终规则,根据美国国务卿在2020年12月14日撤销对苏丹的“支持恐怖主义国家”(State Sponsor of Terrorism)指定的决定,取消对苏丹的反恐(AT)相关出口管制措施,并修订EAR相关规则。[10]主要内容包括:将苏丹从E:1组国家移出并列入B组;调整对苏丹的管控和许可政策(例如向苏丹出口管制原因为AT的物项不再受到限制);修订四项与苏丹相关的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许可例外;并就许可例外对苏丹的适用范围进行专门说明(适用于其他B组国家的GBS和TSR许可例外不适用于苏丹)。
(二)加强对缅甸的出口管制
作为美国对缅甸政变的回应行动的一部分,BIS自2021年2 月起对缅甸采取了若干出口管制措施,包括:
  • 2021年2月:对于向缅甸国防部、内政部、武装部队和有关安全部门出口受美国EAR 管辖物项的许可申请,BIS将适用“推定拒绝”的许可政策;对缅甸暂停实施某些许可例外,包括“小批量发货例外”(LVS)、“B 组国家例外”(GBS)、“受限技术及软件”(TSR)、“计算机”(APP);[11]
  • 2021年3月:BIS将缅甸从B组国家调整为D:1组国家;将缅甸列为受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出口管制的国家;并将缅甸从“计算机”(APP)许可例外下Computer Tier 1 调整至Computer Tier 3;[12]
  • 2021年4月:BIS将缅甸列为受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军事情报最终用户出口管制的国家。
(三)加强对柬埔寨的出口管制
2021年12月,BIS以中国在柬埔寨建立军事基地为由,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柬埔寨的出口管制:[13]
  • 将柬埔寨列为受EAR 第742.4(b)(7)节许可政策的国家(该节适用于因国家安全原因受管制的物项);
  • 将柬埔寨列为受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出口管制的国家;
  • 将柬埔寨列为受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军事情报最终用户出口管制的国家;
  • 将柬埔寨列为D:5组国家。
五、行业重点
半导体、航空航天、生物科技等行业是美国当前出口管制尤其是对华出口管制的重点行业。
就半导体而言,BIS在以前年度将总部位于中国的全球领先电信设备企业H公司以及福建省某半导体企业等加入了实体清单,而2021年又将一大批中国企业加入实体清单(例如2021年11月和12月的两批)。这些企业要么自身是从事半导体相关的开发、设计或制造,要么是对美国原产或虽非美国原产但受EAR管辖的半导体产品、设备、软件存在依赖。此外,2021年,美国商务部对与H公司有关的出口开展了执法行动,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部分议员不断呼吁美国商务部针对H公司及其已经出售的某子公司开展其他执法行动。
就航空航天而言,BIS将数十家中国航空航天产业的企业和机构加入了军事最终用户清单,其中包括了中国主要的民用飞机整机制造商、军用飞机整机制造商、航空发动机制造商等,并将一些企业加入实体清单。
就生物科技而言,美国在以前年度就将中国某著名基因科技企业加入实体清单,2021年12月将有关研发机构加入实体清单。2021年12月中旬,还有传言称美国可能将中国若干家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企业加入实体清单。
六、物项清单
受美国EAR管辖的物项分为两大类:一是被列入CCL的物项,每个物项均被分配相应的ECCN;二是没有被列入CCL的物项,被统称为EAR99。美国对CCL内的物项采取更严格的出口管制,很多情形下均须申请许可证才能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对EAR99物项,仅当涉及受限制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者出口目的国时才需要申请许可证。
2021年,美国对CCL主要有以下修订。
(一)新增管制物项
2021年,BIS将或拟将以下物项加入CCL,其中多个物项涉及“新兴技术”:
  • 10月5日, BIS将“2D352—‘Software’ for Nucleic Acid Assemblers/Synthesizers”(核酸组装/合成器软件)加入CCL。[14]该软件是BIS认定的“新兴技术”之一,同时也与澳大利亚集团于 2021 年8 月6日的决定一致。
  • 10月21日,为履行美国在“瓦森纳安排”下的义务,BIS发布临时最终规则,拟在CCL中新增若干ECCN编码,加强对相关网络安全物项的管控。[15]新增的条目包括:ECCN 4A005(为了生成、命令和控制或交付具有入侵性质的软件而专门设计或改造而成的系统、设备及其相关组件)、ECCN 4D004(为了生成、命令和控制或交付具有入侵性质的软件而专门设计或改造而成的软件)、ECCN 4E001.a(根据General Technology Note被认定为用于研发、生产和使用受某些4A和4D系列ECCN管控的设备和软件的技术)和ECCN 4E001.c(研发具有入侵性质的软件的技术)。该规则将于 2022年1月19日生效。
  • 10 月26 日,BIS发布公告,就是否对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技术作为新兴技术实行出口管制征求公众意见,尤其是该技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例如该技术是否可以增强美国或其敌对国家的军事或情报优势等。[16]
(二)条目修订
2021年,BIS对CCL等管制清单进行了修订,涉及化学、核、材料、生物、电子、信息、传感器和激光、航空航天等领域。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 1月7日,BIS发布最终规则,修订《化学武器公约条例》(下称“CWCR”)以及EAR第745部分补编1(化学品附表),增加了3 例“附表1”化学品家族和1例单独的“附表1”化学品,以反映《化学武器公约》化学品附表1(A)的最新增订。同时,该最终规则还修订了CWCR 第710.1 节对“生产”(production)的定义,以明确该术语的适用范围。[17]
  • 3 月26 日, BIS修订CCL及EAR的相应内容,以实施2019 年12 月瓦森纳全体会议对《瓦森纳安排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作出的调整。[18]本次修订涉及22个ECCN编码(涉及核材料、核设施和设备;特殊材料及相关设备、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材料加工;电子;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以及航空航天推进等领域),以及CCL 第2 部分第5 分类(Category 5)下的多个条款(与某些加密产品的通知和报告要求相关)。
  • 10月6日,BIS 修订ECCN 1C298,修订后,该条目管制的物项范围除原有的石墨外,增加了非核最终用途氘。[19]
七、出口管制“黑名单”
美国出口管制领域有四份“黑名单”,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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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实体清单”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均有与中国有关的更新,情况如下:
(一)实体清单
2021年,BIS分6次将共计82个中国公司、科研机构加入实体清单,主要涉及半导体、计算机、生物技术、光伏等行业:
  • 2021年1月,BIS以南海问题为由,将中国某石油行业央企列入实体清单;
  • 2021年4月,BIS以支持中国军方等理由,将7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 2021年6月,BIS以新疆问题为由,将5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 2021年7月,BIS以支持中国军方为由,将4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未经许可向SDN出口受EAR管辖物项为由将3家中国实体和1名中国个人列入实体清单;以与新疆所谓侵犯人权行动有牵连为由将14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可能为未经许可的军事最终用途获取美国原产物项为由将1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 2021年11月,BIS以向伊朗军事和航天项目、朝鲜的壳公司以及中国政府和国防行业下属实体销售美国技术为由将1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支持中国军方为由将5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获取美国原产物项以支持军用为由将3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支持巴基斯坦核活动为由将3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 2021年12月,BIS以利用生物技术工艺支持中国军事最终用途和用户为由将12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支持中国军事现代化为由将8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获取美国原产物项以支持中国军方为由将5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向SDN提供可能支持伊朗的常规武器和导弹计划的美国原产物项为由将3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以向伊朗提供被用于伊朗国防工业的美国原产物项为由将6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此外,BIS在2021年3月、6月和7月,先后对9家“实体清单”内中国实体所在条目进行了调整或修正。[20]
截至2022年1月18日,实体清单中共有465个中国实体和个人。
(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2021年有1家中国企业被列入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下称“MEU清单”)。[21] 此外,在2021年6月,BIS将1 家中国实体从MEU 清单中移出,并修正了1 家中国实体在MEU 清单中的名称。[22]截至2022年1月18日,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中共有71家中国实体,大多为航空航天行业企业。
八、执法案例
2021年度,BIS官网共公布了63起针对出口违规行为的执法案例(部分案例的执法对象重合)。[23]与以往各年度(尤其是受新冠疫情影响的首年2020年)相比,2021年度的执法案例数量明显增加。BIS近六年的执法案例数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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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63起执法案例中,BIS在39起案件中发布拒绝令,2次延续先前对马汉航空作出的临时拒绝令,在1起案件中作出处罚决定(未罚款),另有21起案件最终和解。在21起和解案件中,和解金额从数万到数百万美元不等,最高金额为329万美元(即BIS与德国软件公司SAP SE达成和解案),被处罚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美国当地企业和机构(例如VTA Telecom Corporation 、USGoBuy、普林斯顿大学等)和外国企业(例如荷兰的Kleiss & Co. BV、阿联酋的Alsima Middle East General Trading LLC等)。2021年BIS和解案件金额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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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21起案件中,我们挑选了两例涉及中国企业或中国相关交易的案例予以简要介绍:
(一)美国公司就其对中国H公司的违法出口与美国商务部签订和解协议[24]
2021 年11 月4 日, BIS与宾夕法尼亚州的SP Industries, Inc.(下称“SP Industries”)达成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SP Industries 曾于2019 年4 次违反EAR的规定,向中国的电信设备企业H公司及其两家子公司出口设备。就此,SP Industries 同意在命令做出后30 日内缴纳80,000 美元的罚款,并承诺在未来两年内在BIS 监督下完成两次EAR 出口合规审计。如SP Industries不能如期缴纳罚款或不能依约定完成合规审计,BIS 将对其签发一项有效期为1 年的拒绝令,取消其在EAR 下的出口权利。
BIS 称,H公司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仍旧构成威胁,BIS 将调查涉及H公司或其在实体名单上的子公司的出口违规行为;如果涉案的公司在调查中积极与BIS 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自愿披露信息、做出合规承诺等,BIS 会在做出处罚决定过程中考虑这些因素。
(二)新加坡公司就其向中国及伊朗的违法出口与美国商务部签订和解协议
2021年1月29日,BIS与新加坡公司Avnet Asia Pte., Ltd.(下称“Avnet Asia”)达成和解协议。[25]BIS称,2007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Avnet Asia在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可能违反EAR的情况下,累计53次向中国或伊朗出口了各种受EAR或《伊朗交易条例》管控的电子元件。这些物项大部分属于ECCN 3A001物项,因国家安全和反恐原因受管制,且禁止未经许可向伊朗和中国出口。此外,Avnet Asia还未经许可向实体清单内的一个香港实体出口了受EAR管辖的电子元件。
根据和解协议,Avnet Asia同意就其违法行为缴纳3,229,000美元的罚款,其中1,721,000美元在命令作出后30日内缴纳,另外1,508,000美元暂缓两年缴纳且在Avnet Asia不违反ECRA、EAR等出口管制法律法规、遵守不起诉协议等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如Avnet Asia不能如期缴纳罚款或违反不起诉协议、ECRA或EAR等出口管制法律法规,BIS 将对其签发有效期为2年的拒绝令。
九、司法案例
除商务部的行政执法外,美国司法部负责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出刑事起诉,由美国法院定罪量刑。此外,被美国商务部行政处罚或者加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可以在美国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下文选取2021年的两则案例(均涉及中国公民或企业)予以介绍,作为警示或者借鉴。
(一)某中国公民因向实体清单内实体出口美国原产货物被判刑[26]
2021年9月8日,美国波士顿联邦法院以向中国境内的军事最终用户出口反潜作战用的美国原产货物为由,对居住在美国马萨诸塞州Wellesley 的44 岁中国公民QIN 某判处刑罚,包括:两年有期徒刑,20,000 美元的罚款,以及服刑期满后驱逐出境。
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告,该中国最终用户系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中的实体,而QIN 某对以下罪名认罪:非法出口美国原产货物、签证欺诈、向执法人员虚假陈述、洗钱、走私等。
(二)溢达集团就其子公司被加入实体清单起诉美国商务部[27]
2020年7月21,BIS以所谓侵犯人权为由将昌吉溢达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昌吉溢达”)加入实体清单。2021年7月6日,经向美国商务部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申诉无效后,溢达集团及其子公司(下称“原告”)就此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下称“地区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及其官员(下称“被告”)。
根据起诉书,原告提出了三项指控,分别是:
  • 被告将昌吉溢达列入实体清单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理由包括:被告并未指明昌吉溢达所从事的活动属于哪一种“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威胁”的情形,不符合《出口管制改革法》给商务部的授权;根据美国有关规定,只有具备“具体且明确的事实”才能将某一实体列入实体清单,而被告未提供过任何“具体且明确的事实”来证明昌吉溢达在新疆从事所谓“强迫劳动”等行为。
  • 被告将昌吉溢达列入实体清单违反《行政程序法》。理由包括:因被告未指明昌吉溢达所从事的活动属于哪一种“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威胁”的情形,被告的行为超越法律授权,从而违反《行政程序法》。被告未提供任何“具体且明确的事实”证明昌吉溢达(或其他原告)在新疆从事所谓“强迫劳动”,且未就列入清单一事向原告进行事先通知或给予原告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 被告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理由包括:原告在美国拥有大量业务及财产(包括美国子公司),其受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即被告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原告的自有权益或财产),而被告不仅没有提供将昌吉溢达列入实体清单的事实依据,也没有在将昌吉溢达加入清单前为原告提供反驳的机会。
基于上述三项指控及论述,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七项救济请求,包括宣告被告的行为违法和违宪、责令被告提供其在2020年7月将昌吉溢达列入实体清单的依据、证据和行政记录以及撤销将昌吉溢达列入实体清单的决定等。
起诉之后该案经历了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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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法院裁定驳回临时禁令动议的理由是,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越权,因而未能证明其在实体上有足够的胜诉可能性以致于其有权获得临时禁令救济。该裁定作出后,原告已向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就实体清单起诉美国商务部迄今似无成功先例。不过,溢达集团敢于起诉的勇气值得赞赏,溢达集团起诉的角度和思路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借鉴。
十、国际合作
美国历史上曾牵头成立了主要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已解散)。现有的出口管制多边机制如“瓦森纳安排”、“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澳大利亚集团”等也是美国主导。近年来,美国一方面改造“瓦森纳安排”等机制,努力将美国的单边管制措施多边化,同时还通过构建所谓“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下称“TTC”)、“四边机制”、“科技民主国家同盟”等小圈子,并发布所谓“出口管制与人权”倡议,试图编织对中俄等国的科技封锁网。
2021年11月,BIS发布公告,就美国和欧盟出口管制合作的领域和优先事项征询公众意见,以便为TTC下设的出口管制工作组提供更多信息。BIS 请公众就如何提高现有的美国和/或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有效性、一致性以及效率(尤其是在新兴技术的管控方面)发表意见。[28]
2021年12月,白宫宣布,在未来一年,澳大利亚、丹麦和挪威将与美国共同建立一套“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书面行为准则”,“将出口管制作为工具,打击被用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软件和其他技术的扩散”。白宫表示,加拿大、法国、荷兰和英国均支持这一举措。[29]
此外,美国还将与日本和韩国在关键新兴技术方面建立双边合作伙伴关系。[30]
展望和建议
拜登上台后基本上继承了特朗普的对华政策。虽然拜登当局在口头上表示其对华政策的基调是竞争而非对抗,但其实际行动则依然是遏制中国的发展。就出口管制而言,很明显的一点是,被特朗普当局加入实体清单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的中国企业和科研机构几乎没有任何一家被移出清单,相反在2021年有高达82家中国企业被加入实体清单。
与特朗普当局相比,拜登当局也有一些特点,例如重视与盟友合作从而将单边出口管制措施多边化,以及更多地以人权为借口采取出口管制措施等。这些特点不会减轻、相反会加重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出口管制压力。
更应当留意的是,随着BIS的两位助理部长就职以及主管BIS的副部长就职,BIS可能“火力全开”,加大出口管理和出口执法的力度。
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应当投入充足资源,综合采取多种手段防控美国出口管制风险。
第一,以风险为导向,建立、完善全面、有效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合规体系应当包括管理层承诺、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培训、检查、存档、违规处理等要素,并在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等全流程贯彻执行。这将有利于防控出口管制违规风险,减轻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并有助于面向供应商建立合规信誉。
第二,加强对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和培养,保障供应链安全。在产品研发时应尽量避免选用受EAR管辖的物项作为部件、元器件或配套软件,或者可以将非EAR管辖物项作为备用。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引入合规部门进行合规尽调,尽力回避高风险的供应商,并选择多家供应商以分散风险。就供应商的管理而言,应当通过合同条款要求供应商履行出口合规义务,通过审计等监督供应商的合规情况,对暂时无法替换的高风险供应商应优化库存管理。下游企业还可通过投资等支持供应商发展。
第三,建立防火墙,实现高风险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实现高风险业务(例如军工业务、涉疆业务、涉伊朗等受制裁国业务、涉实体清单业务等)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将高风险业务归集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确保该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在研发、采购、销售、物流、财务、人事、办公场所、IT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集团内如有企业被加入实体清单或军事最终用户清单的,也应在该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实现隔离。
第四,开展投资并购和其他交易时应当加强出口管制合规尽调,评估目标公司或相关方被采取出口管制措施的风险及对交易目的的影响,妥善拟订合规条款、估值调整条款、陈述和保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情势变更条款、合同终止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交易条款,以减轻损失、减少纠纷。
第五,制定出口管制风险事件(如被调查、被加入“黑名单”等)应对机制和方案,企业各部门各司其职,并在外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争取有利结果。必要时,考虑利用《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中国法律法规维护权益,或者寻求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帮助。
(注释从略)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作者:

  • 任清:renqing@glo.com.cn。Chambers、The Legal 500和LEGALBAND等法律评级机构重点推荐的国际贸易律师,并被《亚洲律师》提名为2021年“年度最佳国际贸易律师”,在出口管制、经济制裁、WTO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咨询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政府部门、商协会以及军工、航空航天、汽车、机械、通信设备、家电、电子、半导体、人工智能、互联网、工程、能源、化工、银行、保险、证券、船运、港口等行业的国内外领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任清还担任中国贸仲、中国海仲、北仲、上海国仲、深圳国仲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审理或代理了大量国内和国际仲裁案件。任清曾任职于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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