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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氟硅经贸摩擦预警点
电话:0570-3051871 8021016 传真:0570-8356617 联系人:周璀 QQ群:89712774 QQ: 地址:衢州市西区白云中大道37号 市级机关综合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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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二氟甲烷(Difluoromethane)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强制应诉企业泰州青松致冷新材料有限公司(Taizhou Qingsong Refrigerant New Material Co., Ltd.)的倾销率为161.49%、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Zibo Feiyuan Chemical Co., Ltd.)的倾销率为221.06%、获得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率为196.19%、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21.06%。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于2021年2月25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903.39.2035项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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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具体税额如下: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Shandong Dongyue Fluo-Silicon Materials Co., Ltd.)为15.20美元/公吨,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Ningbo Juhua Chemical & Science Co., Ltd.)为30.40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89.94美元/公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312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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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ethylene,简称PTFE)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出口至印度的棒、薄膜、管件、螺纹密封带等聚四氟乙烯制品存在规避聚四氟乙烯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故建议对中国聚四氟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及有效期同样适用于聚四氟乙烯制品,即征收2637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7月27日截止。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9046100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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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印度对原产国和出口国为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或R-134a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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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二氟甲烷(Difluoromethane)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征税令。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903.39.2035项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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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R-125五氟乙烷(R-125 Pentafluoroethan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的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预计将于2021年4月7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1年6月21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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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涂氟背板发起反倾销调查,相关立案信息如下:申请人:Renewsys India Private Limited;被调查产品:太阳能涂氟背板 (Fluoro Backsheet),用于生产太光伏电池板;海关税号: 3920、3921;倾销调查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起诉方提供的名单涉及赛伍、福斯特、中来、晶科、天合、晶澳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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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1月2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ethylene,简称PTFE)作出的反规避终裁结果,决定对中国聚四氟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及有效期同样适用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原产国或出口国为俄罗斯除外)的棒、薄膜、管件、螺纹密封带等聚四氟乙烯制品,即征收2637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7月27日。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904、3907、3910、3916、3917、3918、3919、3920、3921、3922、3923、3924、3925、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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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Hydrofluorocarbon(HFC) Blend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553.45~2250.56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详细征税见附表(印度对华HFC制冷剂产品反倾销终裁建议征税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8247800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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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1,1,1,2-Tetrafluoroethane or R134a)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29美元/千克~3.24美元/千克,具体如下:太仓中化环保化工有限公司(Sinoche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hemicals (Taicang) Co., Ltd.)、陕西中化蓝天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Shaanxi Sinochem Lantian New Chemical Material Co., Ltd.)均为2.1美元/千克,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Shandong Dongyue Chemical Co., Ltd.)为2.13美元/千克,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Sanmei Chemical Ind. Co., Ltd.)为1.29美元/千克,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Zhejiang Quhua Flour – Chemistry Co., Ltd.)、浙江衢州联州致冷剂有限公司(Zhejiang Quzhou Lianzhou Refrigerants Co., Ltd.)均为1.59美元/千克,中国其他生产商为3.24美元/千克。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33919项下的产品。cGMP认证的四氟乙烷不适用本案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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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氢氟烃制冷剂(Hydrofluorocarbon Blends and Component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285.73%的倾销率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3824.78.0020和3824.7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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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中央间接税和关税委员会官网(CBIC)发布的信息称,反倾销税针对的产品包括铝压延产品、连二亚硫酸钠(用于染料工业)、硅树脂密封胶(用于制造太阳能光伏组件和热动力应用)、HFC制冷剂产品氢氟碳化物R-32以及HFC制冷剂产品(两者均用于制冷工业)。分别是12月6日对铝压延产品(Certain Flat Rolled Products of Aluminium)、12月17日对连二亚硫酸钠(Sodium Hydrosulphite)、12月21日对硅树脂密封胶(Silicone Sealants)和HFC制冷剂产品氢氟碳化物R-32[Hydrofluorocarbons (HFC) Component R-32],以及12月22日对HFC制冷剂产品[Hydrofluorocarbon(HFC)Bl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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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76/2021-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9月2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Hydrofluorocarbon(HFC)Blends]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即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生产商浙江衢州联州致冷剂有限公司为2160.27美元/公吨,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为1620.60美元/公吨,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为1553.45美元/公吨,太仓中化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均为1837.14美元/公吨,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1899.68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为2250.56美元/公吨。本案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混合制冷剂407和410。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8247800项下的产品。上述裁决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4月28日上午10点,生态环境部举行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通报称,将制定大气中ODS浓度监测规划,计划在2021年建设ODS背景浓度监测站点。在完善政策法规方面,推动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大对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震慑力。编制完成中国含氢氯氟烃生产和消费共7个行业的第二阶段(2021-2026年)淘汰管理计划,谋划“十四五”履约规划。4月16日,我国宣布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加强氢氟碳化物(HFCs)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6月1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的接受书。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协议,到2045年,中国将比2020-22年基准减少80%的氢氟碳化合物使用。截至目前,基加利修正案的批准国家数量已达到122个。
9月27日,为做好国内履约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0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年第72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推动含氢氯氟烃淘汰进程,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创新研发和使用绿色低碳替代品,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关于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的规定,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中国含氢氯氟烃替代品推荐名录(征求意见稿)》。《名录》中指出根据目前HCFCs 在各行业的应用情况,综合考虑替代品的成熟度、可获得性、替代效果等方面因素,《名录》推荐了一氯二氟甲烷(HCFC-22)、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1-氯-1,1-二氟乙烷(HCFC-142b)三种国内主要生产和使用的HCFCs 的24 个替代品,其中制冷剂替代品9 个,发泡剂替代品6 个,清洗剂替代品9个(类),涉及房间空调器和家用热泵热水器、工商制冷、泡沫、清洗等行业。
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和使用配额核发。其中20家企业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了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申请,43家企业提交了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申请,8家企业提交了四氯化碳使用配额申请。
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部分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已建成的附件所列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HFCs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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